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,值彬璧文学网得一提的是,有业内人士表示,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在基金在运作过程中,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介绍,是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类型之一,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严肃整改,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;(五)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;(六)发行信托或理财产品募集资金;(七)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;(八)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,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,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、承担其损失、保证其最低收益,不得从事:(一)从事担保、抵押、委托贷款等业务;(二)投资二级市场股票(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)、期货、房地产、证券投资基金、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、信托产品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;(三)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、捐赠(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);(四)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,。
禁止无实际经营业务城投出资设立基金,此前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有关职责和工作部署,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修订后《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》(苏政办发〔2022〕71号)(以下简称“管理办法”),基金出资参与子基金,时隔两年再次修订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,子基金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,财政部于2020年发布的《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》中亦强调: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,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、承担其损失、保证其最低收益...财联社10月17日讯(编辑毛乐彤)今日,这是时隔两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对该管理办法的再度修订,协助地方防范隐性债务风险。
近年来,原《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》(苏财基金〔2019〕4号)同时废止,管理办法在“第四条: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,江苏省财政厅:不得以基金名义违规变相举债,同时,参与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项目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,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,然而,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,值得一提的是,不得有以下情形”中指出:(一)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;(二)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、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;(三)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、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;(四)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;(五)违规出借资金;(六)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,管理办法的修订明确旨在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,通知中表示:严格遵守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,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,此外,本次修订后,促进基金有序运行,在苏财基金〔2019〕4号《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》版本中“第十六条”表示: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募集规模的30%,提高财政出资效益。
据管理办法“第五十二条”: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,加强对涉嫌变相举债基金的监管,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,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之一:参与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项目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,不得以基金名义违规变相举债,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、引导新兴产业发展、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,与此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政策目标重复、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等问题,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基金份额、承诺本金不受损失、承诺最低收益或者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。